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六项内容。
一是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投资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
二是明确招标范围:房屋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应当招标。
三是明确要求: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是明确规定: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区域内相邻相近的多个同类项目,可以将项目全过程咨询一并打包委托给一家全过程咨询企业。
五是全过程咨询评标推行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分值原则上不超过总分值的20%,降低价格影响因素。
六是全过程咨询在招投标活动中试行“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工程建设咨询服务模式变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以下简称全过程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投资决策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全过程咨询企业。
第五条 全过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咨询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事项、代理费用、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特定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全过程咨询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其中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十)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全过程咨询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在同一媒介连续发布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特点、服务需求编制全过程咨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资金来源、最高投标限价、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服务期限等内容;
(三)项目概况,招标内容及范围,联合体要求,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和要求;
(四)评标标准和定标方法;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包括投标单位业绩、服务团队、工作大纲的编制深度、设计方案编制任务书、投标报价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等;
(六)投标担保要求;
(七)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同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备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惩戒范围和时限对投标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投标限制,不得随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正当、合理的取费,不得要求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深度等,参考相关专业咨询收费文件、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合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准确、细致进行答疑、澄清、补正,并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全过程咨询业务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的,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区域内相邻相近的多个同类项目,可以将项目全过程咨询一并打包委托给一家全过程咨询企业。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全过程咨询企业不得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全过程咨询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本企业注册,同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对于承担全过程咨询中勘察、设计、监理等岗位的分项负责人应具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以其他单位资质、资格证书进行投标,或者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的资格、业绩、证件、证明材料、信用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形式。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招标结束后退回到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原账户。
投标人发生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采用现金形式的,招标人应不予退还;采用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由担保方保证先行赔付交纳。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另将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或者电子交易平台。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解密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当众启封或解密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投标的,实行网上开标。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现场开标;网上开标时,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网上确认。
开标评标应采取两阶段方式,首先应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前予以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全过程咨询有关业务,由招标人代表,以及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标后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可以听取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三条 全过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招标项目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具体情况,可将全过程咨询服务方案、设计方案、咨询服务团队、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投标报价等作为评审主要因素,也可增加全省建筑市场动态信用评价分值,投标报价分值原则上不超过总分值的 20%。
第三十四条 咨询服务业绩的设定应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并合理设定期限。工程类别分为两类,每一类具体要求在以下指标中选用设定,但是不超过 3 项:
1.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面积、桥梁长度或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长度或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长度或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的格式,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九)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规定;
(十)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
(十一)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电子招标有关规定;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否决的其他情形。
否决投标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应形成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未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有关情形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书面说明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等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招标情况报告报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担保。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和服务费支付担保。
第五章 评定分离
第四十一条 全过程咨询在招投标活动中试行“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评标和定标方法。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程序和推荐方式;定标方法应按科学、规范、透明、民主决策原则,明确审议人员组成、审议内容和定标方式、定标程序等。
第四十三条 评定分离分为评标、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按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